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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19日

2017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讲解:2Z208031仲裁协议和仲裁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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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必须书面形式。既可以是合同条款,也可以是独立的仲裁协议书。

可在纠纷前,也可以在纠纷后,但必须在提起仲裁申请前。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提示1】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以提交仲裁,也可以提交诉讼,这种约定无法判定当事人有明确的仲裁意愿,所以这样的仲裁协议无效。

【提示2】关于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必须能确定唯一机构)

情况 规定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 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 该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一,当事人不能就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例】北京仲裁委员会示范仲裁条款写明:因本合同引起的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只能仲裁,不能诉讼。

2.对法院的约束力

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应当驳回起诉。若开庭后出示,仲裁协议失效,诉讼继续。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前提。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等,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四)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当事人既可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3.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4.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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