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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19日

2017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讲解:2Z208033仲裁裁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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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决的执行效力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 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 解释,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根据《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査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 没有仲裁条款 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 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 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 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 证据 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 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 证据的;

(6)仲裁员在 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 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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