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19日
1、人民调解
(1)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委会和居委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由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
(2)调解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公道正派;2)热心调解工作;3)具有一定文化水平;4)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3)形式:可以制作调解书,也可以口头协议
(4)调解协议不履行,不能强制执行,可以向法院起诉,
(5)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有效的调解协议可以强制执行
2、行政调解
(1)调解主体为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调解时没有行使行政权利,因而不是行政纠纷
(3)行政调解没有强制约束力,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4)对行政调解不服只能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3、仲裁调解
(1)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仲裁与调解结合是中国仲裁制度的特点
(4)仲裁裁决和调解协议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环球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