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15日
第2节 精神分析理论关于人格结构的观点
弗洛伊德将人格的结构分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部分。“本我”追求生物本能欲望的满足,是人格结构的基础,是人格中的一个永存的成分。在人一生的精神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我”的活动,遵循“快乐原则”,它要求毫无掩盖与约束地寻找直接的肉体快感,以满足基本的生物需要。如果受阻或被迟误,就会出现烦扰和焦虑。“自我”介乎“本我”与“超我”之间,按着“现实原则”活动。“自我”通过与外界环境的接触,经由后天学习获得特殊的发展。“自我”感知外界刺激,了解周围环境,储存从外界获得的经验,从而具备了应对现实的功能。“自我”的这一功能是基于个体保存的本能,弗洛伊德称他为“自我”本能,它可以对“本我”发挥指导和管理功能。“自我”可以按“现实原则”确定是否应该满足“本我”的各种要求。弗洛伊德把代表良心或道德力量的人格结构部分称为“超我”,“超我”的活动遵循“道德原则”。从个体发育来看,“超我”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于父母的影响。“超我”一旦形成之后,“自我”就要同时协调“本我”、“超我”和现实等三方面的要求。为此,“自我”就成为“本我”与外界关系的调节者,也是“本我”与“超我”之间的调节者。也就是说,在考虑满足“本我”本能冲动和欲望的时候,不但要考虑外界环境是否允许,还要考虑“超我”是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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