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02日
2F320040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2F320044 施工分包的要求
一、项目法人分包管理职责
(4)水利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由项目法人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
(5)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法人可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
①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
③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如承包人同意,则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对该推荐分包人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如承包人拒绝,则可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但需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
二、承包单位分包管理职责
1.法律、法规对转包、分包的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施工单位可以在投标时提出分包,也可以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分包。
2.承包单位分包的管理职责
(4)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送发包人备案。
环球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