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30日
1F420050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与事故处理
1F420058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1.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建[1997]339号文),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2.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
(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2)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3.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含流域分站)、中心站、站三级没置。其中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和政策;
(2)制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3)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各分站、中心站的质量监督工作;
(4)对部直属重点工程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参加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5)监督有争议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6)掌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动态。
4.各流域机构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对本流域内总站委托监督的部属水利工程、中央与地方合资项目(监督方式由分站和中心站协商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实施监督;
(2)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3)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4)掌握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动态。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和政策;
(2)管理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地)质量监督站的质量监督工作;
(3)对辖区内除总站以及分站已经监督的水利工程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参加受监督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4)协助配合由总站和流域分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掌握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
6.各市(地)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其具体职责由各中心站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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