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23日
1.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类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其中: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表1F420051
特大质量事故 | 重大质量事故 | 较大质量事故 | 一般质量事故 | |||||
大体积混凝土金属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 | >3000 |
>500 ≤3000 |
>100 ≤500 |
>20 ≤100 |
||||
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 | >1OOO |
>100 ≤1000 |
>30 ≤100 |
>10 ≤30 |
||||
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月) | >6 |
>3 ≤6 |
>1 ≤3 |
≤1 | ||||
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 | 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限制条件使用 | 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由较大影响 | 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由一定影响 | 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 |
注:直接经济损失为必要条件,事故处理所需时间以及处理后对功能寿命的影响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
2.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发现)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以及联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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