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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17日

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知识点:1A420133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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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计价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规范》),自20 1 3年4月1日正式施行。

《规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用)

(1)本《规范》是房屋建筑活动中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工程索赔、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依据,且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招标人根据国家或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人投标时的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d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相关请求和主张及证明材料,投诉书必须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签名和盖章。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受理投诉后,应在不迟于次日将受理情况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lOd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超过±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修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且最终招标控制价的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d的,应当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3)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4)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

(5)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

1)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2)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l0%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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