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17日
一、合同价款的约定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d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格,双方根据工程预算书在书内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目前常用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有以下3种:
(1)单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首先约定完成工程量清单工作内容的固定单价,或者在约定了固定单价的基础上,又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可以调整部分工程量清单单价的相关条款,其次是双方暂定或者核定工程量,然后核算出合同总价。工程项目竣工后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固定单价不调整的合同称为固定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虽然图纸不完备但是采用标准设计的工程项目。固定单价可以调整的合同称为可调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期长、施工图不完整、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工程项目。
(2)总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将工程项目的总造价进行约定的合同。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规模小、技术难度小、工期短(一般在一年之内)的工程项目。可调总价合同是指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法律、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合同。适用于虽然工程规模小、技术难度小、图纸设计完整、设计变更少,但是工期一般在一年之上的工程项目。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适用于灾后重建、新型项目或对施工内容、经济指标不确定的工程项目。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引起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是多种多样的,调整因素基本如下: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物价变化;
(7)暂估价;
(8)计日工;
(9)现场签证;
(1 0)不可抗力;
(1 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 2)误期赔偿;
(1 3)施工索赔;
(1 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对上述调整因素可以归结为价格、数量以及事件三种情形。当上述产生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发生变化时,并非只要发生变化就必须调整合同价款,需要对上述因素做进一步约定。例如物价变化,通常会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加以具体变化幅度的约定――在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通常对钢筋价格超过基准价的5%(或者6%、8%、1 0%等)以上时予以调整,则5%以内的价格变动是不调整合同价格的;又例如上述各项因素需要结合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或者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后才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重点阐述了价格调整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分别对市场价格波动、法律法规两个事项做了规定:
1.市场价格波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时,合同价格可以调整,调整方式有:价格调整公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3种。
(1)采用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该方式共分为:价格调整公式、暂时确定调整差额、权重的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四种情形。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
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
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
也不计在内;
A一一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l ,Ft2 .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ld之前42d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合同当事人进行协商,按照商定或确定结果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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