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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09日
2016年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备考资料: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或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增值税主要有如下规定:
(1)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对基本商品、农业生产资料、图书、报纸、杂志等则适用13%的低税率,零税率的使用范围只限于出口货物。
(3)应纳税额计算。增值税在零售环节实行价内税,零售前的其他环节实行价外税。所谓价外税,是指商品销售价格中不包括此项税金。计算销项税额时,计算式中的销售额不包括
增值税税额。计算方法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现行增值税采用国际通行的间接计算方法,即购进扣税法。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銷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现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其中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条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结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当期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向销售方支付的增值税额。在零售以前的各环节銷售商品时,销售方必须按规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增值税税额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购买方根据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的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本期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实行筒易办法计算,即按照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直接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3%)
此处銷售额的定义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相同。
根据2009年1月1日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增值税由原来的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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