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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08日
2016年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备考资料: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人的单位和个人。
1.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人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所谓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人,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从受让方收取的,没有任何扣除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人和其他收入。
税法规定的各项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指纳税人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原来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应包括纳税人已经支付的土地征用及拆除补偿费用,以及对土地进行平整、通水、通电、通路等费用。
(3)新建房屋本身及室内外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在出售时,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部门评定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2.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0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现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兼营房地产业的施工企业在转让房地产后,凡符合纳税条件的,应按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稅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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