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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1日
2016年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备考资料:索赔的分类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1)按索赔主体分类。按索赔主体不同,索赔可分为承包人索赔和发包人(业主)索赔。
承包人索赔是指由于发包人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致使承包人在项目施工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所造成的损失,承包商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通过谈判、诉讼和仲裁,要求业主偿还其在施工中的费用损失或延长工期。承包人索赔常见的原因包括工程延误、加速施工、工程变更、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合同终止和不可抗力等。
发包人索赔是指由于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由于承包人的行为使业主受到损失时,业主可以向承包商提出索赔。发包人索赔的原因包括拖延竣工期限、施工缺陷、承包人放弃工程或合理地终止工程等。
在工程实践中,由于索赔大都是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故若不做特别说明,索赔一般情况下是指承包人索赔。
(2)按索赔目的分类。按索赔目的不同,索赔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工期索赔是指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对于非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要求。费用索赔是指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索赔以经济损失的补偿为目的,若获得批准,将会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
对于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赔事件,索赔结果可能是不同的。在有的情形下,工期和费用(含利润)可以同时得到合理补偿。但在其他情形下,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不一定能同时成立。例如,承包人因工程延误提出的索赔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工期的延误纯属业主和工程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这时不仅应给承包商适当延长工期的权利,还应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二是工期的延误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常见的有因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或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得到的补偿往往只有工期顺延,而得不到费用和利润的补偿。此外,若有些延误并不影响关键路线施工,承包人也得不到延长工期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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