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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基础较差或第一次参加考试的学员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9日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可以延长的规定: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经工程师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因承包商的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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