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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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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基本原则并没有确定具体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但它为交易行为提供了抽象的行为准则,尤其是为合同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
(1)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平等地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又称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确立合同自由原则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须采取的法律措施。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来自道德观念,提倡公平原则遮责偏私是社会公德的要求。公平同时是价值规律的要求和体现,即利益均衡,它是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来衡量合同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追求社会关系的公正合理的境界。
(4)诚实信用原则。城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5)合法原则。为了保障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调不同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当事人的个别利益与整个社会和国家利益的冲突,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我国《合同法》也确认了合法原则,它是基本民事活动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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