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01日
第三题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招标项目概况中编列项目概算1000万元人民币。 理由:应该编列资金来源、出资比例、资金落实情况。
(2)不妥之处:邀请的投标供应商由采购人指定。
理由:应该从资格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名单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择邀请3家以上的投标人。
(3)不妥之处: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具有两个以上A县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业绩。
理由: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4)不妥之处:投标保证金数额为15万元人民币。
理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5)不妥之处:投标截止时间为2011年5月25日10时。
理由:自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即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不少于20天。
(6)不妥之处:开标时间为2011年5月25日11时。
理由: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7)不妥之处:评标办法中的综合评价法的权重。
理由:综合评价法应当对每一项评价内容赋予相应的权重,其中价格权重小计不得低于30%,技术权重小计不得高于60%。
第四题
1.该项目施工招标方式不妥当。
理由: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才可采用邀请招标。
2.施工企业修改报价的行为不妥当。
理由: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该项目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上注明的进场开工时间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不一致。 理由:可能会有客观原因的存在。
4.该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不妥当。 理由: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5.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无效。
理由:开标后,招标人与C企业进行了多次谈判并达成一致,随后C企业将投标报价修改,中标无效。
6.招标人对C企业投标保证金的处置妥当。
理由: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7.如合同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条款,招标人要起诉施工企业,主张损害赔偿,应该向施工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题
投标总价=97.30万美元。
进口关税=97.30万美元×10%=9.73万美元。
进口增值税=(97.30 9.73)万美元× 17%=18.20万美元。
供货范围偏差调整=6.5万元人民币/6.5元人民币/美元=1万美元。
负偏差调整=97.30万美元×0.5%×2=0.97万美元。
交货期偏差调整=0.50万美元x5=2.50万美元。
付款条件偏差调整=[97.30×10% 97.30 ×90%×(P/F,1%,4)]-[97.30×30% 97.30 ×70%×(P/F,1%,5)]万美元=-0.08万美元。
投标人A的评标价=(97.30 9.73 18.20 1.00 0.97 2.50-0.08)万美元=129.62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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