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29日
1Z201100 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
(1)在国际上把这类服务归为工程咨询(工程顾问)服务。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
(2)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有如下几个特点:
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
(3)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4)“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5)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6)工程监理单位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7)工程建设监理规划的程序和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业主。
②工程监理规划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编制。
(8)对中型及中型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细则应在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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