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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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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特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要有下列几个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国家基断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国家才能出让。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一定使用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只是将一定年限内的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指一次出让的最高年限,由国务院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规定,分别如下:①居住用地70年;②工业用地50年;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⑤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偿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4)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别设立。《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是有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也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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