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25日
(l)业主方自行采购;
(2)与承包商约定某些物资为指定供货商;
(3)承包商采购等。
我国《建筑法》对物资采购有这样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物资采购工作应符合有关合同和设计文件所规定的数量、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并符合工程进度、安全、环境和成本管理等要求。
采购管理应遵循下列程序:
(1)明确采购产品或服务的基本要求、采购分工及有关责任;
(2)进行采购策划,编制采购计划;
(3)进行市场调查,选择合格的产品供应或服务单位,建立名录;
(4)采用招标或协商等方式实施评审工作,确定供应或服务单位;
(5)签订采购合同;
(6)运输、验证、移交采购产品或服务;
(7)处置不合格产品或不符合要求的服务;
(8)采购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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