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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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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征收的类型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践中,房地产征收分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两类。其他不动产征收通常是随着土地征收或房屋征收而同时被征收的。
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通常简称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或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强制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行为。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只能为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土地征收在我国特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是土地所有权在集体和国家之间的变动。实践中,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同时征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过去称为“城市房屋拆迁”,简称“房屋拆迁”。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筒称《房屋征收条例》),同时废止了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现已不再使用“房屋拆迁”这个名称,改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简称“房屋征收”。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简称被征收人)补偿的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既包括对房屋的征收,同时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也一并收回,征收的实质不仅是征房,而是获得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以达到对土地重新利用的目的。实践中'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征收其他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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