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17日
(1)编制和实施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2)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报告编制和评估单位有责任提出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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