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17日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
范围:下列项目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①城市建设;
②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
③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该类项目应当在决策分析与评价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
①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②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
③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
范围:下列项目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①城市建设;
②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
③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该类项目应当在决策分析与评价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
①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②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
③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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