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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10日
2016年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备考资料:竣工结算
(1)竣工结算的程序。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支付;发包人不要求支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2)结算价款发生争议的解决。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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