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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28日

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知识强化资料28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1)我国现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如下: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价格: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价格由承包商投标时提供,用于变更工程,容易被业主、承包商及监理工程师所接受,从合同意义上讲也是比较公平的。

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有几种情况:一是直接套用,即从工程量清单上直接拿来使用;二是间接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三是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其价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

协商单价和价格:协商单价和价格是基于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或者有但不合适的情况而采取的一种方法。

例如:某合同路堤土方工程完成后,发现原设计在排水方面考虑不周,为此业主同意在适当位置增设排水管涵。在工程量清单上有100多道类似管涵,但承包商却拒绝直接从中选择适合的作为参考依据。理由是变更设计提出时间较晚,其土方已经完成并准备开始路面施工,新增工程不但打乱了其进度计划,而且二次开挖上方难度较大,特别是重新开挖用石灰土处理过的路堤,与开挖天然表上不能等同。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的意见可以接受,不宜直接套用清单中的管涵价格。经与承包商协商,决定采用工程量清单上的几何尺寸、地理位置等条件相近的管涵价格作为新增工程的基本单价,但对其中的“土方开挖”一项在原报价基础上按某个系数予以适当提高,提高的费用叠加在基本单价上,构成新增工程价格。

(2)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的估价

工程师应通过FIDIC(1999年第一版)第12.1款和第12.2款商定或确定的测量方法和适宜的费率和价格,对各项工作的内容进行估价,再按照FIDIC第3.5款,商定或确定合同价格。

各项工作内容的适宜费率或价格,应为合同对此类工作内容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如合同中无某项内容,应取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但在以下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第一种情况:

进入如果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工程量的变化与该项工作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的合同金额的0.01%;

由此工程量的变化直接造成该项工作单位成本的变动超过1%;

这项工作不是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

第二种情况。

此工作是根据变更与调整的指示进行的;

合同没有规定此项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由于该项工作与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没有类似的性质或不在类似的条件下进行,故没有一个规定的费率或价格适用。

每种新的费率或价格应考虑以上描述的有关事项对合同中相关费率或价格加以合理调整后得出。如果没有相关的费率或价格可供推算新的费率或价格,应根据实施该工作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其他相关事项后得出。

工程师应在商定或确定适宜费率或价格前,确定用于期中付款证书的临时费率或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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