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27日
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2Z2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注: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本质区别)
二、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Z2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常识性了解)
(一)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
(二)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如招标代理)
(三)委托代理的产生: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三、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二)转委托
1、经被代理人的同意:被代理人承担;
2、不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例外: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
表现形式:
(1)自始未经授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已终止。
效力:追认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不追认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2、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须本人存在过失;
(3)须相对人为善意。
效力:
(1)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本人不能以无权代理为抗辩。
(2)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3、默认
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四)不当或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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