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27日
2Z20121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2Z201211.掌握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主要划分为两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其区别主要体现:
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为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为适用侵权责任特殊构成要件和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其中,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行为有: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③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
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理解即可。
2Z201212.掌握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类和行政处罚程序
一、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类
行政处罚
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对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而言,行政处罚是更为常见的行政责任承担形式。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期限是1日以上,15日以下。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结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六种具体行政处罚种类,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执照等。
行政处分也是一种行政责任形式。行政处分。即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或政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
二、行政处罚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般规则
1.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程序种类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于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3.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针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Z201213.掌握犯罪构成与刑罚种类
犯罪构成包括四个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有5种、附加刑有3种。
2Z201214.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犯罪的构成
主要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四个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四个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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