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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25日

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备考知识点: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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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校小编根据往年经济师考试真题整理了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备考常见的一些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6年中级经济师有帮助!

【真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在计算个体工商个人所得税时,可按年扣除业主的生计费用( )元。

A.3500

B.9600

C.42000

D.48000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个体工商户业主每月可扣除3500元的生计费用。年扣除费用=3500×12=42000元。参见教材P131.

【知识点扩展】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对于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的中国公民,其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允许减除3500元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下列四种人员,其每月的工资、薪金收人,在统一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允许减除13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作、薪金所得的个人。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3)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合并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菅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人、转让财产收人、利息收人、租金收人、接受捐赠收人和其他收入。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人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每月可扣除3500元的生计费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菅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菅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菅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菅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菅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上述收人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人、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人、利息收人、其他业务收人和营业外收入。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每月可扣除3500元的生计费用。

(四)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菅、承租经菅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收人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五)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粗赁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人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人4000元以上的,准予扣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人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人为一次。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琐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人为一次。

(六)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人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七)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人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人股权转让收人。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人,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人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人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股权转让收人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人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銷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人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人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人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人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蟾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蟾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人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人为一次。

(九)公益事业捐赠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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