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21日
2Z204021 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用人单位不得收取财物、扣押证件。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的期限 |
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一般始于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终止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时。 注意: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固定期限合同 | 双方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无固定期限合同 |
可以订立:双方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即可签订。 应当订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非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1、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 2、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企改制重新,连续工作满10年,退休不足10年;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无39条40条1、2款规定的情形(不胜任)。 |
无固定期限合同 |
视为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完成一定工作 任务为期限 |
协商一致 |
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主要内容 |
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姓名、住址、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号码 |
必备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报酬、社保、劳动、劳保和职业危害保护、法定其他条件等 | |
除以上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
四、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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