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18日
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的方法,按照判定程序和步骤实施(具体方法详见《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
(一)下列任一种情况可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可以立即整改的;
2.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3.对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进行了消防技术论证,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4.发生火灾不足以导致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直接判定重大火灾隐患。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3.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4.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5.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三)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要素:
1.总平面布置(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3)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 GB 50156 对一级站的规定。
(4)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5)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6)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2.防火分隔(1)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 50%.(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3)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3.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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