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18日
2Z201072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二)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
(1) 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 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担保相关资料)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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