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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15日

中级经济师人力专业常考知识点:劳动争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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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济师考试备考已渐渐开始,网校小编根据往年的考试情况整理了中级经济师人力专业考试常考的一些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经济师有帮助!

【真题】下列争议中,属于劳动争议的是()

A.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因工资支付产生的争议

B.企业与其职工因公房出租产生的争议

C.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工伤认定产生的争议

D.个体经济组织与其雇工因工作时间产生的争议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劳动争议的范围。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没有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产生的争议,都不属于劳动争议,选项A不符合题意。劳动争议的内容必须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引起劳动争议的内容主要是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险与福利、培训、奖惩等方面,选项B不符合题意。工伤认定的单位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工伤认定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选项C不符合题意。参见教材P249.

【知识点扩展】

劳动争议及其处理制度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机制,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

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调整范围的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因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没有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产生的争议,都不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的其他法律依据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及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的基本特征

劳动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劳动争议具有以下特征:

(1)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劳动争议的主体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有特定含义,是指彼此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即用人单位是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是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2)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性劳动关系,而劳动争议是在这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

(3)劳动争议的内容必须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引起劳动争议的内容主要是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险与福利、培训、奖惩等方面。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解决劳魂争议的基本方法是: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同时规定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更明确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此外,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助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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