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15日
2Z20107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抵押权相关资料)
—、抵押权
(一)抵押的法律概念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二)抵押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 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 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建筑物和 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抵押权相关资料)
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运输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 舶、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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