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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07日

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考试备考知识点:需要进行抵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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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校小编整理了“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考试备考知识点:需要进行抵押的财产”,希望对您备考经济师有帮助!

【真题】下列用于抵押的财产中,进行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能生效的有()

A.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B.生产设备和原材料

C.交通运输工具

D.正在建筑的航空器

E.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案】AE

【解析】本题考查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需要进行抵押的财产主要有:(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参见教材P276.

【知识点扩展】

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抵押权的产生与存在须以一定的债权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基础和前提,抵押权的目的是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以实现债权;抵押权的发生不以占有抵押物为要件,抵押人也无须将抵押物交付抵押权人,其并非着眼于取得或限制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对不动产抵押权进行登记,是为确保抵押权人权利的存在和预防损害第三人利益;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对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于无抵押权的债权人受偿,在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的则是先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成立的抵押权。

抵押权的设定通过两种方式,即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和基于当事人所订立的抵押合同而设立。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抵押权是法定抵押权,基于抵押合同而产生的抵押权是意定抵押权。法定抵押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抵押自然设立。例如,《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在实践中,法定抵押的情况较少,现实生活中的抵押权主要是意定抵押权。《物权法》第185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另外,《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是关于禁止流押的规定。

抵押标的,又称之为抵押财产。抵押标的应具有独立的交换价值并能依法予以实现,具有交换价值但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抵押的财产必须是某项特定的财产,或者是具有特定范围的财产。抵押权的实现途径是将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因此抵押财产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标的以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为限,具有交换价值而得以流通的财产权利也可作为抵押标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只能对法律允许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约定抵押;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对法律禁止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所约定的抵押无效。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⑥交通运输工具;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主要有: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些抵押财产都是不动产,对于这些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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