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04日
1Z102050 企业财务报表
企业财务报表是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管理机构、政府部门、客户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获取企业信息,从而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1Z102051 财务报表的构成
财务报表是指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描述,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财务报表列报是指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和在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企业会计准则(2006)》中对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构成有一定的要求。
一、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2006)》对编制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2.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3.重要项目单独列报。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4.报表列示项目不应相互抵消。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一般不能相互抵消,除非会计准则另有规定。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消。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消。
5.当期报表列报项目与上期报表列报项目应当具有可比性。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6.其他相关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1)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编报企业的名称;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人民币金额单位;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2)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问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二、财务报表的构成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由于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是某一时点的财务状况,这一时点一般是企业月末、季末、半年末、年末,所以它是一种静态报表。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财务报表。利润表把一定期间的营业收入与其同一会计期间相关的营业费用进行配比,以计算出企业一定时期的净利润(或净亏损)。利润表是以“利润=收入-费用”这一会计等式为依据,按照一定的步骤计算出构成利润(或亏损)总额的各项要素编制而成的,它属于动态报表。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财务报表,它属于动态的财务报表。这里的现金是指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是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增减变动情况的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原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企业会计准则(2006)》将其列为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列的财务报表。在本章中由于篇幅所限,将其放在1Z102052资产负债表的内容和作用后面作一简单介绍。
财务报表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