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16日
6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最低保修期限: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62、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63、工程建设标准分:约束性;强制性;推荐性标准。内容: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建设定额。属性:技术;管理;工作标准。分级: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64、监督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抽查、专项检查65、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环境影响报告表,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66、报告书内容:概况;周围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经济损益分析;环境监测的建议;评价的结论。
67、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68、三同时制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9、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一切损失。
70、建筑一切险被保险人: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监理工程师;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71、建筑一切险承保内容:工程本身(预备工程、临时工程、全部存放于工地,为施工所必需的材料);施工用设施和设备;施工机具;场地清理费;第三者责任;工地内现有的建筑物;由被保险人看管或监护的停放于工地的财产。
72、建筑一切险承保危险:火灾、爆炸、雷击、飞机坠毁及灭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损失;海啸、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一般性盗窃和抢劫;由于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或无能力等导致的施工拙劣而造成的损失;其他意外事件。
73、建筑一切险除外责任:军事行动、战争或其他类似事件,以及罢工、骚动、民众运动或当局命令停工;被保险人的严重失职或蓄意破坏;原子核裂变;合同罚款及其他非实质性损失;施工机具本身原因(但因这些损失而导致的建筑事故则不属除外情况);设计错误(结构缺陷);纠正或修复工程差错增加的支出。
74、建筑一切险保险期:自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开工日包括打地基在内。施工机具保险自其卸放于工地之日起生效。终止日应为竣工验收之日或者保险单上列出的终止日。
75、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76、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按照不同的保险标的确定。
77、免赔额:工程本身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0.5%~3%;施工机具设备为的5%;第三者责任险中财产损失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2%,人身伤害没有免赔额。
78、第三者责任险费率,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保证性费率,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
79、分期交纳保费,出单后立即交纳第一期保费,最后一笔须在工程完工前半年交清。
80、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风险较大,保险费率也要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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