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31日
81、合同变更,即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的时段应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和履行完毕之前
82、承包单位提交工程变更实施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
83、对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格调整,监理公司可以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84、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
85、根据合同实施偏差分析处理的结构,承包商应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
86、承包商在进行合同实施趋势分析时,需针对合同实施偏差情况以及可以采取的措施,分析在不同措施下合同执行的结果与趋势,包括:最终的工程状况、工程最终经济效益(利润)水平、承包商将承担的后果
87、工程变更一般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对施工的程序、工程的内容、工程的数量、工程的质量要求及标准
88、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索赔事件以后,或者承包发现索赔机会,索赔工作程序的第一步是要提出索赔意向
89、某承包商承揽的写字楼工程,由于场地中间的几户居民不搬迁,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承包商向业主(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以后,依然迟迟不能开工。在这样的情况下,承包商应该按照工程师要求的合理间隔期,提交中间索赔报告
90、承包人必须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提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文件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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