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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7日

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1Z306055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考点: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序号

项目

内容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3)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


对安全施工措施的


审查

(1)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

(2)审查时不得收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3





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



(1)要求提供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4


组织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5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抢救

地方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6


淘汰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



7


受理检举、控告和投诉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等应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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