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校排名> 环球网校> 2016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承诺的期限
环球网校 造价工程师培训

造价工程师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5日

2016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承诺的期限

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P31上)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即时作出承诺;

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提示】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一级建造师培训

二级建造师培训

造价师培训

建设工程教育网

环球网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