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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5日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第一章高频考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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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2009年8月经修改后颁布的《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是法律赋予社会组织具有法律人格的一项制度。这一 制度为确立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便于社会组织独立承担责任提供了基础。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它的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法人的设立目的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设立法人必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它要求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必须与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设立目的相适应,否则将不能被批 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和法人进行 活动时使用的代号。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指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 的机构。法人的场所则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也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必须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在民事活动中 的债务,在民事活动中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时能够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 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法人的分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 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 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 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 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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