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4日
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包括:(1)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3)利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
2.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及材料和货物的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单项合同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时也必须招标。此外,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l)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2)涉及国家安全、机密以及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工程项目;(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工程项目;(4)采购人或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0)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
4.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重过大的;(3)国家、省市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
5.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基本程序主要包括: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除常规业务规定外.还应掌握以下要点:
(1)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时,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为社会中介组织,独立于政府和当事人之间,在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
(2)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需要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开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对于未按规定密封或未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4)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此外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
6.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到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不与招标人,投标保证金不退还。投标有效期由投标截止日起到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止。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其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7.企业结成非法人性质的联合体共同投标的,其资质等级就低不就高。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8.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人、政府主管部门及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被处罚、处分、警告、吊销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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