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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3日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第六章复习要点(2)

12306020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总包单位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包括:(1)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2)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3)负责向有关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4)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5)总、分包承担质量连带责任。分包单位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包括: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1)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包括: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批评、检举、控告叔及拒绝违章指挥权、紧急避险权、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请求民事赔偿权;(2)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包括: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包括:(1)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与“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2)施工单位全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进入新岗位或者新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6)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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