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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0日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第一章复习要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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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我国,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7个法律部门构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几类。注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签发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发布公告规定。

法的效力层级,指的是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不同的效力等级体系。我国法的效力层级是: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

3.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法的主要内容。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关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形成 的社会关系就是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它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形成民商事法律关系。民商事 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有:第一,该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权利和民商事义务关系;第二,该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该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第四,该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建设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社会关系时,会形成社会法律关系。建设社会法律关系是社会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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