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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0日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第二章复习要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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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才能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建造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各有不同的条件、期限和规定。其中,初始注册应在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的3年内申请,逾期申请时要提交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均为三年,变更注册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2.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及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建造师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但不得超出受聘单位业务范围执业或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3.注册建造师有权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以及接受继续教育等。建造师有义务遵纪守法,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执业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守国家和他人的秘密,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执业活动。

4.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可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施工管理、项目管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等。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或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而以建造师名义执业,未办理变更注册或注册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注册而继续执业,未按规定提交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以及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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