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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18日

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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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命题考点六 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教材解读】
一、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特征
(1)具有违法性。
(2)具有不可履行性。
(3)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2.无效合同的类型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无效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同时还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筑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5.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6.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二、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行为。
【命题考点】
无效合同的特征;无效合同的类型;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类型;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分析预测】
(1)判断某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
(2)判断某建设工程合同被确定为无效合同后其部分条款是否有效。
(3)判断某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
(4)判断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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