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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12日

一级建造师: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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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有多种分类方法,这里仅介绍两种常见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
(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以下两种:
1.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2.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当事人选择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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