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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12日

一级建造师: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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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应当先履行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重点解析]
1.《考试用书》中的该部分内容,关键还是要掌握好法条的规定。
2.举例说明先履行抗辩权:
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必须要由承包商先施工,然后再按照工程量结算。如果承包商没有按照约定施工,那么,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即业主就有权利拒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这个权利即是先履行抗辩权,原考试用书称之为后履行一方(享有)的抗辩权。两种称呼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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