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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09日

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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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建筑法》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重点解析]
这里的数据是需要掌握的。
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法》第10条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点解析]
第10条的内容也是经常出现在试题中的。需要注意几点:
1.谁去报告:建设单位。
2.什么时间内去报告:一个月内。
3.向谁报告:发证机关,而不是主管单位。
4.需要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时限:  中止施工满一年。之所要核验施工许可证,就是由于中止施工的时间比较长,很多情况都在发生变化,需要看一看当初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如今是否还具备。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对于需要领取开工报告的工程,《建筑法》第11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重点解析]
需要注意这里所谈到的工程类型不同于前面所谈的工程类型。这里说的是“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所以,也不要将这里的“六个月”与前文的“三个月”作类比,只需要单独记住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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