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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09日

浅谈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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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职责的产生
监理的职责从监理理论上说应该来自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安全监理职责是监理职责的一部分,因此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职责同样来自于以上两个方面。
在我国目前颁布的《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中,没有提及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职责。但是,随着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形式发展的需要,在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职责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目前正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普遍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安全健康与环境负有全面监督管理的责任。因此大多数业主就很自然地授权于所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对工程建设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这表现在目前大多数监理委托合同中都有安全监理方面的明确约定。
由以上可以看出,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产生于政府的强制性规定和业主方项目管理主观上的需求。从目前我国多数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来看,单凭施工企业自觉管理还是不能十分有效地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这里面有一部分原因来自于业主方面,包括压低施工合同价格导致施工企业主观上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等。因此加大政府和业主的工程管理安全责任也就非常迫切需要,监理单位是依附于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根据我国政府的有关要求,监理单位又是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主体,因此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职责就应运而生了。
二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
既然政府和业主都赋予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职责,那么在监理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就有可能追究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根据事故发生的内在原因,从以下几方面阐述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
1、发生质量事故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由于建筑产品生产过程的特殊性,工程质量与工程结构安全是密不可分的,保证工程质量就是保证工程结构安全。严重的质量问题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例如某大桥预应力构件所用材料不合格,导致桥梁断裂发生重大事故。对于类似这样由于工程实体本身质量有问题导致事故的发生,监理单位是无法置身事外的,在《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都可以找到追究监理单位责任的依据。
2、与工程实体有关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与工程实体有关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起重吊装工程4脚手架工程5拆除爆破工程6模板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于这类工程监理单位有审查施工方案的职责,总监必须审核签字。同时还有在实施过程中严格监理的职责。例如2001年11月17日某地综合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基坑坍塌导致4死1伤,调查原因是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方案违犯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边坡未按规定放坡,护壁失稳导致事故发生。监理单位没有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在施工过程中对违犯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没有进行制止。对于这类事故,监理单位有失职之责,恐怕难辞其咎。
3、建筑生产企业常见的如触电、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空坠落等事故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这类事故在工地时有发生,表面上有一定的偶然性,其实有内在的必然性。主要是由于人的一些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一些不安全状态引发的,关键在于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但是由于引入监理制度,监理单位也是难逃干系的,同时这类事故的发生也是监理最难控制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监理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由此可见,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实施全面的安全监理,如果没有发现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将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因为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工。如果发现安全隐患监理单位就要尽到监理职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若拒不整改或暂停施工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似乎是监理单位摆脱责任的唯一出路,但是在实际监理工作中是很难做到这一点的。
综上所述,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来自于监理的职责,监理人员只有在监理实施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尽职尽责,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监督管理,才有可能免除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
三 现阶段安全监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1、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不足,主观上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存在侥幸心理。在客观上给安全监理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工程监理单位由此承担很大风险。
2、部分监理人员对安全监理责任认识不清楚,有的盲目乐观对安全监理工作不重视,有的十分重视但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
3、委托监理合同增加安全监理工作,但是没有增加相应的监理费。多数监理企业考虑成本因素,在项目监理部没有配备安全专业工程师。
4、包括总监在内的多数监理人员关于安全工程方面的后续培训没有及时跟上,对工地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识别能力较差。
5、我国目前的监理理论和监理规范滞后于法律、法规和形势发展的要求,安全监理是2003年才提出来的,相对来说算是新生事物,监理人员在具体的安全监理过程中,很多是处在探索阶段,可能找不到有效的安全监理工作方法和手段。
6、安全监理应该是一门专门的管理科学,在监理资质申报审查中也无安全监理工程师人数的要求,很多监理单位无专门的安全监理管理人员且素质不高。
对于以上这些问题,这就要求监理单位应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监理工作方针;应将安全监理纳入监理企业的风险管理之中;在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应编写安全监理的详细内容;加强监理人员安全工程方面的后续培训,提高安全隐患识别能力,必要时项目监理部配备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安全问题时监理单位应注意收集有关证明自己尽职尽责的证据,学会自我保护。同时,也希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以后的各级监理资质申报审查中明确安全监理工程师人数;强制培训一批安全监理人员陆续补充到监理队伍中,使安全监理工作早日健康快速地驶入建设的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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