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2日
施工质量验收的规定和方法
考点1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验收
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是在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的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的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的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的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理办法
(1)主控项目不满足验收规范。
在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子项不符合检验规定的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其中,严重的缺陷应推倒重来;一般的缺陷通过翻修或更换器具、设备予以解决,应允许在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一
个别检验批发现试块强度等不满足要求等问题,难以确定可否验收时,应请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仍应认为通过验收。
(3)达不到设计要求但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该检验批可以予以验收。
(4)更为严重的缺陷或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
更为严重的缺陷或者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可能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若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以后认为达不到规范标准的相应要求,则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保证其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经济责任。
6.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考点2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
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是施工质量控制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成果的全面检验,是从终端把关方面进行质量控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1.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依据
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依据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文件和规定;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施工规范、质量标准、验收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设备技术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有关的协作配合书等。
2.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要求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程序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通常可分为三个阶段,即竣工验收的准备、初步验收(预验收)和正式验收。
4.《竣工验收鉴定证书》的内容
主要包括:验收的时间、验收工作概况、工程概况、项目建设情况、生产工艺及水平和生产设备试生产情况、竣工决算情况、工程质量的总体评价、经济效果评价、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验收委员会对项目(工程)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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