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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18日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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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75  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是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和设计的重要依据,其勘查成果是否科学、准确,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具有重要影响。
1.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以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2.科学勘察,以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还规定:“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重点解析]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表现为两个方面:
1.拿出的成果要能保证后面的工作,如设计和施工的安全。
2.取得这些数据的过程应该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提出建议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3条同时规定:“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承担后果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3条同时规定:“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重点解析]
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中提出安全措施建议的工程种类,可简记为“三新一特殊”。那么类似“关系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是否属于前述情况呢?答案是不一定。属于必须监理和必须招投标的项目种类都可以作为干扰选项出现,大家要牢牢记住只有属于“三新一特殊”的工程设计单位才有前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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