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13日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正确理解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2.对这里出现的数据要引起重视。
3.注意第4、5、6条中的处罚是“刑事处罚”,而不是行政处分。也即当事人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违法。
4.注意第8条所谈的质量和安全事故必须是“重大的”,而不是泛指质量和安全事故。
(四)印章失效的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重点解析]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原因包括两大方面:即单位的原因和注册建造师个人的原因。
注册建造师必须依附于单位方可执业,所以,其单位不存在必将导致其无法执业,因而注册证书、印章自然会失效。
相对单位而言,个人的原因更适合出题,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五)收回注册证/考 试大/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有本规定的印章失效情形发生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重点解析]
这五种情形显然只有第2、3、4条有机会出现在考题中,单独注意一下就行了。而第1条的具体内容并不在此,不需在此处掌握。第5条由于可能涉及的情形不确定,是不可能出现在考题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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